淺談地下車庫消防安全設計要點及有關問題探討
一、引言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觀念不斷的變化,汽車消費尤為突出,汽車社會擁有量在不斷上升,隨之帶來了停車難的問題。由于城市規模的擴大,地面停車場發展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機械式汽車庫、敞開式車庫等發展迅速。新發布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于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它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對汽車庫的定義、面積控制指標、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安全疏散、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本文結合日常工作經驗,闡述地下車庫的消防安全設計要點,并針對汽車庫防火設計出現的新問題進行探討,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二、地下車庫的消防安全設計要點
1 耐火等級及平面布局
1.1地下汽車庫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2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
1.3汽車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下于13米,人防工程的采光井與相鄰地面多層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6米,與高層民用建筑防火間距不下于13米,當相鄰的地面建筑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1.4地下汽車庫通過防火墻和防火卷簾來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復式汽車庫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1300平方米。地下室(含設備用房,自行車庫)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丙二類地下儲藏室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以上防火分區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倍。
2 防火分隔
2.1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量超過50輛時,設防火墻或防火隔墻進行分隔;
2.2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墻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封堵;
2.3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
2.4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總寬度不應大于10米;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總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三分之一,且不應大于20米;
2.5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選用以防火卷簾背火面溫升作為判定標準的防火卷簾,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的規定;
2.6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7在火災時能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2.8地下汽車庫的汽車坡道兩層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防火卷簾與停車區域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3 安全疏散
3.1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除Ⅳ類汽車庫和停車數量少于100輛的地下汽車庫外,不少于2個,且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小于10米,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采用防火隔墻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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